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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你还想财产转移 一毛钱你可能都分不到

2017-03-13 20:05  浏览:32  

离婚你还想财产转移 一毛钱你可能都分不到

10月4日,最高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,其中“指导案例66号”中关于离婚时一方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,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解释,吸引了大量目光。

“指导案例66号”详细案情:

雷某某(女)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,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,2015年1月,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在离婚诉讼期间,法院调查发现,雷某某在双方婚姻产生矛盾期间,将夫妻两人共同财产20余万元存款中的19.5万元转移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。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对于转移这一笔存款前后说法矛盾,认定存在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。

最终法律判决,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.5万元存款,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。也就是说,在这一起案件中,雷某某少分了约3万元。

其实《婚姻法》对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有明确规定:“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,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依照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。”

这次的指导案例发布后,强化了“少分或不分”的规定,对今后的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更具指导性,也维护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。

案例一出,大家的关注点都被“少分或不分”牢牢吸引,但其实这条规定中还隐藏着一个很多人混淆不清的概念——“夫妻共同财产”。搞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、离婚时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,如房屋,如何分割可谓至关重要。

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?

婚姻法规定: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也就是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,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,除约定的外,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具体包括:
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或双方的

工资、奖金;②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③知识产权的收益;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;⑤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
(1)一方的婚前财产;(2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3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4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5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房子作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离婚时一向是倍受关注的焦点。

什么情况下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?

婚前一方全款买房,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

无论在婚前是否取得房产证,都是一方婚前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因为一方婚前出资买房,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,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。

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,离婚时怎么分?

1、婚前小明全款买房,房产证上写小明的名字,婚后加上了小红的名字

离婚时两人共同分割该房,因为默认是小明对小红的赠与。

2、婚前二人的父母共同出资全款买房,房本只写了小明或小红一个人的名字

离婚时小明和小红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共同分割房产。

3、婚前二人的父母共同出资全款买房,房本上写了小明和小红两个人的名字

离婚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,就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屋。因为是婚前购房,双方在法律上不具备法定的婚姻家庭关系,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。

4、婚前小明或小明的父母只付了首付,婚后小夫妻二人共同还房贷,房本上写的是小明一个人的名字

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如果协议不成,一般情况下会将房子判给小明,也就是产权登记的一方,剩余的房贷以后由小明继续偿还。对于两人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,包括本金、利息以及房子的增值,由小明对小红进行补偿。

PS: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,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(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)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所以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,在婚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归房屋产权人所有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出租的收益归双方共有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(链家网成都站)